前幾日在呂秋遠律師的FB上看到一則名為離婚應該注意的事項的貼文,有感而發下了一小段話:「父母不願意離婚,常用『為了孩子好』作為理由,是為了孩子?還是為了面子?」就「為了孩子好」這點引發一些討論,來回大約3500字,所以用網誌專文記錄。

 

文很長。。。

 

律師原文提到的幾點,是夫妻關係在觸礁後,無法挽回昔日感情所要處理的「後事」(不是掛掉的那種),包括心理層面、夫妻離婚後生活方面,以及對於孩子親權部分,這短短的十個要點,很現實,卻簡單將婚姻傷口扯得更血淋淋,但不把膿刮掉,傷口是不會癒合。

 

〔為孩子好:表達意見的權利〕

學弟就「為了孩子好」有他的見解,是就孩子心理層面的療癒,他認為為了孩子好,應該讓孩子在父母離婚過程中,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而非陷孩子於父母決定離婚後只能接受的局面。雖然小孩不是決定婚姻關係存續的當事人,卻是家庭成員的一份子,可以藉由孩子表達意見和父母對話的過程中,讓父母也表達大人在感情上的困難。如果不讓小孩發表想法,在成長的過程中,會有很強的被拋棄感,為什麼父母親離婚了?不照顧我的人是不是不愛我?父母親真自私等等,所以離婚對小孩影響是在此,沒表達想法,導致小孩在關係生變時產生種種疑問,未來在小孩結婚有著上一代的問題。(節錄原文)

學弟認為把孩子摒除在離婚之外,是東方社會的問題。至於他說的東方社會問題,我無法評論,因為我沒有研究西方社會對離婚處理過程的問題。如果有人有周遭人士的經驗也可以分享。

 

至於我對學弟的說法,比較有疑慮的是,如何讓「孩子表達意見」(最後訂於意思能力為準),這考量到孩子的年齡、表達能力、實際意義、表達意見後是否可以完全杜絕他說的問題。離婚的原因繁雜,個性、生活不合、一方疏於對家庭照顧、家暴、外遇等等不一而足,所以什麼才是對小孩最好,也沒有固定的模式。雙親長大的小孩,婚姻也有走向分離的例子,單親家庭出來的孩子也會幸福美滿,而且不認為父母哪ㄧ方不愛自己,這都跟父母如何處理感情生活有關,因為孩子的眼睛永遠都在觀察父母,因此,著重點在於父母處理婚姻的態度。

對小孩好,只有小孩自己才知道什麼是好,這的確要透過表達才知道,但孩子只有六個月、三歲、五歲的幼兒要如何知道是『好』?當孩子還沒長大到一定的年齡,我認為溝通很難,如果父母分開反而可以看的清楚彼此想要的生活模式,再登記結婚有何不可?一個貌合神離的雙親家庭,和一個全然愛小孩的單親家庭,哪個對小孩好?

 

當然我也質疑孩子表達之後,若是父母還是離婚了(這個前提是孩子希望父母不要離婚,而也是大多數的情況)意見不被接受,會不會淪為『我尊重你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我不處理你意見的內容』,跟從來沒給與機會比起來,哪個傷害比較小?當然學弟對於這點提出中肯的意見:「『拒絕不是傷害』認為表達意見不被接受等於被傷害,只能說這是莫名其妙的心理因素,也是東方社會所獨有,拒絕只是一種個人需求的表達,如果從小沒有學會尊重別人拒絕的權利,會有所謂受傷也是難免。」(原文)

的確,認為拒絕是傷害,或許可歸因於教育的關係,因為從小教育告訴我們題目都有標準答案,當填上標準答案,我們可以獲得優良的好學生標章,當答案被打了叉叉,就覺得是一種否定。

 

〔為孩子好:探視權〕 

表達意見的立意良好,但有鑑於離婚的氛圍通常是惡劣的,父母的情緒都不好,是否能顧及孩子的心情,心平氣和的聽孩子說完他想說的,平心靜氣不以口出惡言的方式表達離婚只是父母不適合在一起,真的要看情況。所以我主張先讓父母把他們之間的事情處理完,再透過探視權的方式,彌補「表達」這塊,因此「為孩子好」的話題,我比較著重的是「探視權」。

如果探視只是單純出遊或給予金錢學弟認為很難期待探視權可以發揮讓孩子瞭解父母離婚的原因跟他沒關係,只是他們「不適合」而不是感受到「被拋棄」。

我想這要回到為什麼有「探視權」?如果單純只認為是給非扶養方的權利,那太過於狹窄,為何不看成是給孩子見到非扶養方的權利呢?況且,探視權存在的原因是:在小孩還需要父、母時(愈年幼愈需要)非扶養那方還願意關心小孩。沒有探視權,扶養那方就可以隔絕小孩與另一方的接觸,這種情況很難期待給予小孩表達的權利,但非扶養方完全退出家庭,而小孩會沒有缺憾。因此「為孩子好」只單純給予表達意見的權利,其實是不足的。。

離婚是某個時間的狀態,孩子成長期更長,隨時都需要父母雙方的"陪伴",就算只是單純的陪伴,就能減少缺憾的心情萌芽。(試想如果我們失戀了,有時親朋好友在身旁陪伴,比跟你說一大堆話來的有治癒效果)。假設離婚時小孩只有10歲,到了13、14歲青少年期所需要父母陪伴的程度、學習的事物不同,而對於矯正或輔導,常見的方式也有透過遊戲或團體互動,而帶出個別的需求,所以認為出遊不能達到表達意見或溝通,只是彌補或逃避對話,可能是把探視的內容、功能想太少了

 

孩子的缺憾存在不是一時,補了一個缺憾,還是有另一個缺憾會出現,這跟成長時期遇到的問題有關,所以我認為探視權是給還願意跟孩子一起成長的父母,相處的機會。父母要逃避回答孩子的問題,無論是離婚時、或離婚後,無論是在親子住在一起,或處於探視權時,都會逃避,人有時對於工作可以多工處理,但對於情緒卻無法訂出先後順序,這是人性的盲點

 

再者,讓「孩子發表意見」該如何制定在法律條文中?該由誰來引導,年紀小的孩子如何完全落實表達這件事,年長的孩子願不願意向他人(例如:法官)表達自己的想法?關起家門表達意見,如何確認這項程序已經執行?應該要表達到何種程度為佳?當父母的心態沒有調整,當婚姻是處於惡劣的情況下,恐怕只會流於形式作業,實際能達到的效果我個人認為有限。

因此探視權才有必要,至少在法律上它是長時間的存在。「發表意見」與「探視權」也不是二分法,只是階段的不同。

 

學弟還有提到,實行探視權後,「小孩可能會想的是,你這麼愛我,每個禮拜探視我為什麼我們不能每天相處,為什麼你們要離婚、要分開?」這就是讓父/母必須、一定要面對的時候,再者,這時父母已經分開,關係不再這麼擁擠,反而可以好好的跟小孩個別說話。當小孩內心有疑問時,不會只在離婚當下才想問,離婚後也會問,因此表達意見不該只是限於某個時段而已。

 

無論是「探視權」與「發表意見」,如果父、母沒有把"自己放下",再好的制度,也不完美,這不是制度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假若有一天親朋好友或自己遇到這種情況,開導他往這些方向去思考,這才是最重要的。

 

有興趣的可以貼原討論文給你們看。(是真的不短啦XD)

 

文章分享:婚姻裡的界線在哪裡?

 

最後,來一首徐佳瑩的【理想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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